一、申请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向澳门经济局直接提交新申请;
2.申请人也可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申请发明专利。
二、审查形式
1.基于“延伸”制度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和批准延伸公告,1个月内未被上诉,即可签发注册证;若形式审查未通过,可以对申请进行补正再重新提交,无需实质审查;
2.直接向经济局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直至授权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也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发明专利在提出申请之日起7年内,通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经济局要求由指定实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指定实体)制作审查报告书的实质审查请求。
三、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四、申请语言
中文/葡萄牙语
年度 (申请日起) | 官费 |
---|---|
4-5年 | 500/年 |
6-20年 | 800/年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 |
语言:中文、葡萄牙语 货币:澳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