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 1999年12月13 日公布的第 97/99/M 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并根据 2001年8月 6 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之第 11/2001 号法律修订。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和葡萄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中国澳门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中国澳门是《TRIPS 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但中国澳门暂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目前,澳门经济局采用尼斯分类第 9 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仅接受一表一类申请,且不能申请系列商标。中国澳门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5.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中国澳门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显著性、近似等)—注册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 2 天左右受理。经济局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若符合规定,会安排公告。
5. 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后则会安排注册公告并颁发注册证。
中国澳门商标注册后 7 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到期日前 6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 6 个月;续展有效期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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