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商标法律法规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属英美法系。曾于 1954年至 1990 年颁布过商标法令、条例、决议、规则、通告等多个法律文件,后大面积修改《商标法》,如取消了 A、B 簿商标注册、将商标有效期改为 10 年等,但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中国香港现行商标法律法规主要基于2003 年 4 月 4 日实施的《商标条例(第 559章)》和于 2003年 4月 4日实施的《商标规则(第 559A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及英语。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中国香港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中国香港是《TRIPS 协定》《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暂未加入马德里体系,故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目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采用尼斯分类第 11 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中国香港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气味等。
若申请人不在中国香港居住,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 商标图样;
2. 类别及具体商品 / 服务项目;
3.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的国家,申请号及申请日;若在审查过程中有在先商标,审查员会要求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中 / 英文翻译件(以提交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为准)。
申请注册中国香港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 2 天左右受理。商标注册处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若符合规定,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后就会安排公告,公告日起 3 个月期满前一天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 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 商标缺乏显著性;
3.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 恶意注册;
5. 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中国香港商标注册需要 8 个月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可能耗时 2~3 年。
中国香港商标注册后 10 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 6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 6 个月,恢复期 6 个月;续展有效期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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